財政部:政府采購領域未取消保證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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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近日在答復全國人大代表建議時明確,目前,政府采購領域沒有取消保證金收取政策。
財政部在《財政部對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0343號建議的答復》中表示,合理收取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是保障采購活動嚴肅性和中標供應商嚴格履約的重要手段。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和第四十八條授權采購人可根據項目實際需要收取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為降低供應商制度性交易成本,供應商可自主選擇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繳納或提交保證金,且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10%。近年來,財政部多次通過印發政策文件、舉辦會議培訓等方式,要求各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規范開展保證金收取事宜,并指導地方財政部門加強監督管理。
財政部還稱,隨著政府采購領域“放管服”及優化營商環境等改革措施的持續深入,一些地方實行免收投標保證金、簡化供應商投標材料等措施,這些便利措施不僅降低了供應商制度性交易成本,而且也降低了其串通投標、提供虛假材料、惡意投訴的成本。為此,財政部近年來持續加大質疑投訴處理和監督檢查力度,對在采購活動中發現的供應商違法失信行為等問題進行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