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茨勝訴侵害商標權糾紛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作為全球閥門領域的領導品牌,擁有150年歷史的美國品牌沃茨(Watts)享有“閥門標準制定者”的美譽。自1994年進入中國市場以來,沃茨在中國直接投資并設立了沃茨(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沃茨上海公司”)、沃茨水設備制造(寧波)有限公司(“沃茨寧波公司”)及沃茨(寧波)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并在中國注冊了“沃茨”、“Watts”、“W圖形”等商標。然而近年來,由于這些品牌的知名度和吸引力,市場上屢屢出現同業廠商未經沃茨許可在類似產品上使用與“沃茨”、“Watts”、“W圖形”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將“沃茨”作為企業名稱的事件。
為了維護沃茨(Watts)品牌聲譽和市場秩序,在2023年初,沃茨上海公司、沃茨寧波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將被告寧波沃茨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蘇州埃爾達機電科技有限公司、中億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至法院。
2023年10月17日,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做出判決,認定寧波沃茨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的有關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認定蘇州埃爾達機電科技有限公司、中億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并依法支持了沃茨上海公司、沃茨寧波公司的訴訟請求,包括:
一、寧波沃茨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應:
(1)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害“沃茨”、“Watts”、“W圖形”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停止在線上或線下的經營、廣告宣傳、推廣等商業活動中使用侵害上述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標識,銷毀侵害上述商標專用權的產品;
(2)立即停止不正當行為,即停止使用含有“沃茨”字號的企業名稱;
(3)賠償因其侵權行為給沃茨上海公司、沃茨寧波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二、蘇州埃爾達機電科技有限公司應立即停止銷售侵害“沃茨”、“Watts”、“W圖形”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并賠償因其侵權行為給沃茨上海公司、沃茨寧波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三、中億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應立即停止銷售侵害“沃茨”、“Watts”、“W圖形”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并賠償因其侵權行為給沃茨上海公司、沃茨寧波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法院同時認定,“沃茨”作為企業字號具備一定市場知名度和影響力。涉案三被告均未提起上訴。
沃茨在此嚴正聲明,我們將繼續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針對任何侵害沃茨知識產權、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沃茨都將依法維權,予以嚴厲打擊。
我們也在此提示廣大客戶,請訪問沃茨中國官方網站www.watts.cn,通過授權經銷商購買沃茨品牌產品,以免買到仿冒產品,損害自身利益。
法律小貼士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七)項規定的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此外,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將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項下的混淆行為。侵權人除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之外,還應賠償權利人的經濟損失(包括合理開支),賠償金可能高達五百萬元。
除民事責任外,侵權人如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項下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或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的,最高可被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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